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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412 民初8235 号之一
江庆: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海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曹秉蛟、江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412民初8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常州海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债权本金40850000元并承担利息(利息以 408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5.2%计算,被告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 年7月17日支付的利息170408.33元可相应扣除);二、由被告曹秉蛟、江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常州海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27979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791元,由被告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曹秉蛟、江庆负担.公告费8050元,由被告江庆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